
发布日期:2026-06-24 11:43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为深入推进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两项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公示一批典型案例。
案件简要情况:某肉制品经营户在加工卤牛肉过程中,为增加产品重量,将淀粉通过腌制机加注到牛肉中,案发时剩余大量原料及成品,在成品售卖过程中未标明“调制牛肉制品”。该经营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违法行为,对此进行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在肉制品中掺杂淀粉,以增加重量谋取不当利益,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也降低了肉制品的营养价值。本案的查办,严厉打击了肉制品掺杂掺假的违法行为,对不法经营者形成了有力震慑,切实维护了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件简要情况:2026年3月,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肉食部在门店二楼卫生间内摆放3筐半成品食品原料进行取水浸泡。当事人为取水倒水方便,将待加工的半成品食品原料直接放置在卫生间内浸泡,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污秽不洁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对此进行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食品加工场所的环境卫生直接关系食品安全。卫生间作为易滋生致病菌的场所,不得用于食品原料的存放和加工。本案提醒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不得在非食品加工区域处理食品原料,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案件简要情况: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鲜切火锅店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此进行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进货查验是食品安全源头管控的第一道关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将导致食品来源无法追溯、质量无法保证,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难以追根溯源。本案警示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可溯、质量可控,从源头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件简要情况:2026年3月,本局执法人员对某烧烤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后厨操作台上摆放有1瓶已开封的液态复合调味料,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2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经查,该店开业前未对食品原料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导致过期调味料继续摆放在后厨操作台上待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对此进行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食品保质期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界限,过期食品原料极易滋生有害微生物,直接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网络餐饮并非法外之地,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业前应全面检查食品原料安全状况,定期清查库存食材,坚决杜绝过期原料流入加工环节。
案件简要情况: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网络餐饮经营者在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且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此进行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餐具清洗消毒不是可有可无的环节,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防线。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易导致大肠菌群等致病菌超标,引发食源性疾病,直接威胁消费者健康。本案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树立全流程安全意识,从清洗、冲洗到消毒、保洁,每一个步骤都要规范到位,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案件简要情况: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网络餐饮经营者未保持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后厨卫生状况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此进行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网络餐饮并非监管盲区,实体门店环境卫生是食品安全的基础保障。后厨卫生脏乱差极易导致食品交叉污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本案警示所有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保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整洁,配备并正常使用三防设施,规范后厨管理,夯实食品安全基础防线。
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线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