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资讯中国食品宜宾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典型案例(第四批)
2026年3月24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消费者在网络餐饮平台某云餐饮店花费14.73 元购买1份“肉松咸蛋黄饭团”,反映该产品标称用料为肉松,实际使用原料为肉粉松。
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查获用于制作上述三款食品的原料“牛肉味豆粉松(焙烤预拌料)”,配料:豌豆粉、鸡肉等,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2026年3 月11日。依据GB/T23968-2022《肉松质量通则》中 3.1 肉松、3.3 肉粉松的定义进行界定,该原料因添加豌豆粉等辅料,属于肉粉松。该店铺平台外卖在售肉松咸蛋黄饭团、奥尔良腿排饭团、经典原味饭团三款食品,均标注含有“肉松”,但实际使用肉粉松制作。
当事人对商品的制作成分、质量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翠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500元。
案例二: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英蛋糕店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生产的食品和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6年5月14日,南溪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不能出示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并在其操作间发现已开封的复配着色剂。经查,已开封的复配着色剂包括:1.复配着色剂天空蓝,生产日期 2020年10月13日,保质期24个月,数量 1 瓶;2.复配着色剂酒红色,生产日期 2024年4月8日,保质期24个月,数量 1瓶,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生产的食品和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案例三:宜宾市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食品店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案
2026年4月17日,高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核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问题线索时,发现某旋转餐饮店公示的《营业执照》已注销却仍在平台上经营。经查,当事人在平台公示证照中标示的地址经营了一家餐饮店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持有有效的证照。当事人为了增加流量和收入,利用原经营者已注销营业执照同时在网络餐饮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高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 2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粥店涉嫌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2026年5月15日,筠连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网络餐饮平台上公示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与店铺内公示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信息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原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其妻子李某找到某网络餐饮平台的业务员刘某,提供伪造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的照片让其通过审核并重新上线。后当事人虽依法取得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但并未在平台上进行更新。
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五: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案
2026 年 5 月 21 日,江安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时,对当事人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监督检查。经查,涉及江安县辖区内入驻的食品经营商户共 105 家,存在部分仅收集营业执照未收集许可证明、部分未收集任何经营资质或许可证明的问题。且当事人自运营以来未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未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未向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提供信息公示技术支持,未明确有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并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当事人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收集相关经营资质、许可证明、未备案及落实主体责任等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江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 1.警告;2.罚款 80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宜宾市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火锅店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6 年5月22日,珙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时,现场发现某火锅店厨房干鲜区货架上、与厨房连通的存放食品原材料的小房间内有 24 袋“番茄火锅底料(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8元;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番茄火锅底料24袋;4.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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