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2026年3月18日,泸溪县市场监管局浦市基层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实地检查时,发现泸溪县某某美食店在当事人店内原料柜内发现有三瓶超过保质期的果味饮料浓浆(生产日期分别为2024年7月18日、2024年9月12日、2024年9月19日,保质期为12个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2026年3月19日已正式立案查处。
本案中,当事人未及时处理超过保质期的原料,导致食品从源头就有巨大的安全风险。在餐饮行业中,食品原料的安全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门槛,尤其在网络餐饮服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原料安全管控更是不容忽视。此案的查处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务必严格落实查验食品原料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从源头把控食品安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日,泸溪县市场监管局白沙基层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实地检查时,发现泸溪县某某小吃店存在公示牌没有规范悬挂、堂食区域天花板污垢积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在2026年4月14日前改正。
本案表面上看是环境卫生管理不到位,实质上反映出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管理存在漏洞,此案的查处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特别是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高度重视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定期清洁维护设施设备,从细节入手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情介绍:2026年4月9日,泸溪县市场监管局浦市基层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实地检查时,发现泸溪县某某早餐店当事人采购的酱油产品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采购票据不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在2026年4月16日前改正。
本案中,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食品原料来源追溯链条不完整,存在无法有效追溯食品安全责任的潜在风险。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保障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关键环节,此案的查处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务必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从源头把控食品安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0日,泸溪县市场监管局武溪基层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实地检查时,发现泸溪县某某早餐店店内工作人员杨某某在操作间没有穿戴工作服、帽及口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作出警告,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已当场立即改正,穿戴工作服、帽和口罩。在餐饮行业中,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与规范着装是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的基本前提,此案的查处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务必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着装管理制度,确保每一份出餐食品在源头上减少人为污染风险,守住食品卫生的“最后一道防线”。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0日,泸溪县市场监管局武溪基层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实地检查时,发现泸溪县某某早餐店,执法人员向其索要调味料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许可文件,店员当场无法提供。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作出警告,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已当场立即改正,向供应商取得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明,并打印出来保存备查。在餐饮行业中,进货查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此案的查处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认真核验供货者的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控,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