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一批之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6-05-21 22:59:5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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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一批之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图1)

  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一批之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为筑牢食品安全底线,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领域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系列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网络餐饮从业者守法诚信经营,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5年12月1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接12315举报,反映某平台上某餐饮店销售的“牛肉小串”配料信息虚假。经查,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0月14日期间,当事人从黄山市屯溪区某食品行购进9袋“小肉串(牛肉味)”,每袋200串,其配料表显示成分为鸭肉等,不含任何牛肉。当事人将该菜品以“牛肉烤串20串”为名上架美 团,商品描述标注“主料:牛肉”,售价11.99元/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对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黄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罚款2000元。

  本案中,当事人使用鸭肉制品以“牛肉”作为主料对外宣传,本质上是利用网络平台信息不对称,对商品关键成分作虚假陈述,误导消费者下单。网络餐饮中“挂牛头卖鸭肉”的现象直接损害消费者知情权,若不及时纠正,容易滋生以次充好的行业潜规则。

  2025年11月13日,黄山市歙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对歙县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在某平台公示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涉嫌伪造《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于2025年11月13日立案调查。

  2025年12月9日,歙县市场监管局将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中止案件调查。2026年2月12日,歙县公安局向歙县市场监管局送达了《歙县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该决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并终止刑事案件调查。2026年2月12日,歙县市场监管局恢复案件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3月10日,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10000元罚款。

  网络餐饮资质真实有效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伪造备案证件、无证入网严重破坏监管秩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也带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2026年4月2日,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地址发生变更后,未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网络订餐平台公示的资质信息,造成平台公示信息与实际资质信息不一致。

  2026年4月2日,当事人未及时更新网络订餐平台公示的资质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资质信息及时公示,是网络餐饮经营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保障食品安全的核心环节。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拧紧责任链条,加大食品抽查力度,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6年2月4日,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碧阳镇泰和广场的黟县某麻辣烫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厨房进门左手边冰柜自下而上第一层发现了一袋“风味骨汤调味料”,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4/12/28,保质期12个月,已开封。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本案为例,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5年12月15日,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平台投诉称黄山区汤口镇某拉面馆(下称当事人)在美 团平台店铺制售凉拌土豆丝,经查,当事人从2025年11月开始制作凉菜对外经营,主要经营凉拌土豆丝、凉拌牛肉和凉拌黄瓜。当事人无冷食类食品经营许可,对外经营冷食。当事人无冷食类制售资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存在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16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聚焦外卖平台餐饮经营乱象,严厉查处餐饮单位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有力提升了辖区食品安全质量,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市场秩序。同时督促平台做好商户信息审核把关工作,督促入网店铺落实主体责任,依法诚信经营规范操作,严格遵循食品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