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守法经营,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5年以来,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聚焦网络餐饮安全突出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现将第五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6年3月13日,峡江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依法对某便利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自制烤肠,但其持有的《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食品经营登记证》未包含热食类制售经营项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实行登记证管理,食品小摊贩、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食杂店实行备案管理,对食品小摊贩发放备案卡。登记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核发,备案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发放登记证、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食杂店备案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的违法事实。
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峡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违背了食品安全准入制度,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本案的查处,不仅是对个体违法行为的惩戒,更在于明确法律责任,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准入—过程—追溯”全链条监管机制,切实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促进网络餐饮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下一步,应持续压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优化许可服务,推动实现网络餐饮“持证经营”常态化,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2026年4月24日,井冈山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行动,依法对某饮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经检查,该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员工工作时佩戴首饰、一名员工健康证过期等问题。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与《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八)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井冈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健康证过期——不是“忘记续办”的小事,而是健康屏障失效的警报;佩戴首饰操作——不是“个人习惯”的问题,而是污染风险的直接入口。本案当事人同时存在这两项看似不起眼的违规,恰恰说明其食品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缺乏日常约束。值得深思的是,很多餐饮单位愿意在原料上花钱把关,却在人员健康和操作细节上频频“省事”。殊不知,一个过期的健康证、一枚掉落的戒指,就可能引发一起食物中毒或异物投诉。此案提醒:制度不是挂在墙上的,健康证要追着办、首饰必须进更衣柜。守住食品安全,就要从管好每个人的“证”和“手”开始。
2026年4月14日,吉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吉水县某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在该店厨房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感官性状异常的食材,随即对相关原料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次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感官性状异常的腐败变质食材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吉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处以罚款。
烧烤类餐饮因加工方式的特殊性,食材新鲜度、调味料合规性直接关系消费者健康安全。本案中,当事人将过期调味料、变质肉类与正常食材混放,不仅严重违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更对消费者健康构成直接威胁。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12315 热线投诉举报,让我们共同守护 “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