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切实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网络餐饮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办了一批网络餐饮领域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6年3月10日,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镇某外卖配送部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30日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某外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运营商郑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平台在该镇的运营。2025年12月23日、2026年1月24日,当事人使用专业图像处理软件修改某餐饮店、某面店、某烧烤店、某小吃店等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图片载明的发证日期、有效期等信息,从而让本已下线或即将下线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继续在平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
当事人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一起网络餐饮服务中伪造入网资质的典型案例。点外卖是现代群众就餐的重要方式,极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伴随而生的是食品安全风险。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入网资料,本案的查处有效打击了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入网的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2026年3月,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该餐饮店门店处于关闭状态,网络平台却一直处于营业状态,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门店内未实际加工食品,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接单后,委托附近某快餐店为其加工食品,配送员直接到该快餐店取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该商户线上接单、线下委托其他门店代工出餐,属于典型的网络餐饮“幽灵店铺”类违规行为。此举既脱离自身加工场所监管,又逃避监管部门日常监管,扰乱网络餐饮公平经营秩序。此案提醒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合法经营,如实公示店铺信息,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合法权益。
案例三: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火锅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6年4月2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对某火锅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为餐饮服务经营主体(含网络餐饮)。2026年2月13日,当事人采购了超过保质期的鲜味宝调味料,并将上述调味料用于店内鸡爪的腌制调味,同时通过美 团平台向消费者销售腌制好的鸡爪。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守护舌尖安全,捍卫生命健康。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易产生有害物质或滋生致病菌,直接危害健康。本案依法查处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倒逼网络餐饮经营主体严格落实原料定期检查制度,严防问题食材流入餐饮环节,杜绝使用过期原料加工制作食品,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合法权益。
2026年5月6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饭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为餐饮服务经营主体(含网络餐饮),当事人将已超过保质期的一瓶“金杯”鸡汁调味料存放在后厨的调味品存放台,且未张贴不合格食品等显著标签标识。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中,当事人留存过期食品原料,不仅易发生食材腐坏、滋生有害病菌,一旦用于食品加工售卖,将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与饮食安全。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务必常态化盘点库房食材,及时清理销毁过期食品,对不合格食品规范张贴警示标识,杜绝过期食材流入经营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