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公布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工艺品工作室在美团接单卖蛋糕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6-06-12 19:48: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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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公布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工艺品工作室在美团接单卖蛋糕(图1)

  守法经营,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5年以来,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聚焦网络餐饮安全突出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现将第八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6年4月10日,吉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吉水县某快餐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执法人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吉水县市场监管局将结合案件调查结果及当事人相关情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网络餐饮服务领域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典型案例。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原料采购查验、贮存管理、定期清理的主体责任,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防止其流入加工环节。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对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2026年2月25日,吉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工艺品工作室(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7月开始在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DIY(消费者自制)蛋糕制作、烘焙等食品加工销售经营活动,查证在美团销售16单,订单总价1212.27元。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吉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食品经营资质是餐饮服务行业的法定准入要件,是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的核心底线。本案当事人漠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在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依托线上渠道隐匿违法经营行为,不仅破坏了食品餐饮行业规范化经营秩序,滋生各类食品安全隐患,也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此案深刻警示全体食品餐饮经营者,无论是线下实体经营还是线上网络经营,均需恪守法定经营准则,主动申办合规资质、规范经营行为,坚决杜绝无资质经营、违规经营等各类违法行为;各类网络餐饮服务平台需切实扛起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入驻商户资质审核、动态核查机制,严把准入关口,肃清平台违法经营乱象;广大消费者应提升食品安全防范意识,主动核验商户经营资质,积极监督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携手共建规范有序、安全可靠的食品餐饮市场环境。

  2026年3月6日,峡江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专项检查行动,依法对某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在当事人操作间发现香浓炒粉料一包,生产日期:2024年4月24日,保质期:18个月;回味粉一罐,生产日期:2024年8月25日,保质期:18个月;(特)香料AAA一包,生产日期:2024年7月3日,保质期:12个月;在其储藏间发现鲜味宝一包,生产日期:2024年6月17日,保质期:15个月。上述4种食品调味料均已超过保质期,且在超过保质期后开封使用并加工成食品对外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峡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处以罚款。

  食品调味料虽非主食,但作为餐饮加工的重要辅料,其安全性直接决定成品质量。超过保质期的调味料可能发生氧化、酸败、微生物超标或产生有害物质,使用此类原料加工食品,会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不容忽视。本案中,执法机关严格追溯原料过期问题,体现了“全过程监管、零容忍执法”的理念,对餐饮行业“重主料、轻辅料”“过期几天无所谓”等错误认识形成有力震慑,警示经营者必须将每种原料、每个环节纳入日常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筑牢食品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