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城中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入网食品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的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6年3月,城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严格监管,入网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得在食品生产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本案通过“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方式,既打击了违法行为,又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网络餐饮消费安全。
本案是一起针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典型执法案例。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是食品安全监管中技术性最强、隐蔽性最高的领域之一。与普通消费者凭感官即可发现的腐败变质、异物混入等问题不同,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往往需要专业技术手段才能发现,消费者在终端食用时几乎无法察觉。正因如此,这类违法行为的潜在危害范围更广、持续时间更长,必须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警觉。
一、添加剂使用的双重刚性约束:范围与限量均不可逾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同时满足两项刚性约束:一是使用范围,即某种添加剂只能用于特定类别的食品,不得逾越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二是使用限量,即即使属于允许使用的食品类别,其添加量也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限量。本案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意味着将本不该出现在该类食品中的添加剂加了进去,无论添加量多少,都已构成违法。这种行为本质上是用消费者的健康为代价,换取食品的外观、口感或保质期等商业利益。网络餐饮因其“即点即做即送”的模式,消费者对后厨操作的可见度几乎为零,添加剂滥用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更低,这正是此类违法行为需要重点打击的原因所在。
二、“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复合惩戒逻辑。在处罚方式上,城中区市场监管局采取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复合惩戒模式,具有明显的治理逻辑。警告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正式法律定性,起到警示训诫作用;没收违法所得是对违法经济利益的彻底剥夺,体现了“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法治原则;罚款则是在上述基础上追加的经济惩戒,形成违法成本的叠加效应。三者层层递进,既打击了具体的违法行为,又向整个网络餐饮行业传递出清晰信号:添加剂的“红线”碰不得。值得强调的是,没收违法所得这一手段在实践中往往被低估,但它恰恰是遏制逐利型违法最有效的手段——当违法收益被全部剥夺,违法的经济动机便失去了根基。
三、从“看得见”到“看不见”:网络餐饮监管的纵深延伸。本案的启示在于:网络餐饮的食品安全监管,不能停留在“看得见”的后厨环境和证照公示层面,还必须向“看不见”的食品加工技术环节延伸。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入网餐饮店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抽检力度,尤其对色泽异常鲜亮、口感异常浓郁的产品保持高度敏感。同时,网络餐饮平台也应将经营者的添加剂使用合规情况纳入日常管理范畴,倒逼商家在“色香味”与安全性之间找到合法合规的平衡点。(章继刚)
案例二:柳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入网食品餐饮店不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16日,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入网食品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食品加工操作间“三防”设施不完善,食品和杂物混放,环境脏乱,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于3月25日前完成整改,并给予警告。4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完成上述问题整改,存在拒不整改的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经后续跟踪复查,目前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整体经营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餐饮经营者“重线上接单、轻线下管理”的违法案例,市场监管部门通过“首次检查责令整改+复查未改依法处罚”的闭环监管模式,有效打破了部分经营者存在的“线上看不见、线下不要紧”的侥幸心理。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在此警示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无论是否以线上外卖为主,都必须严格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规范食品加工操作,确保每一份出餐食品的安全可靠,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本案是一起集中展现网络餐饮“线下管理失序”的典型案例,其执法亮点在于构建了“首次检查责令整改+复查未改依法处罚+持续跟踪回访”的闭环治理链条,具有鲜明的标本兼治特征。
一、信息不对称下的后厨“塌陷”:网络餐饮线下管理的普遍困境。网络餐饮区别于传统餐饮的核心特征,是消费端的“看得见”与生产端的“看不见”并存。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看到的是精心拍摄的菜品图片、装饰考究的店铺页面和大量好评,但无法亲眼看到食品加工操作间的真实状况。这种信息不对称,为部分经营者提供了“放松线下管理”的诱因——既然消费者看不到后厨,那就不必在环境卫生上投入太多成本。本案当事人将这种侥幸心理推向了极端:“三防”设施不完善,食品与杂物混放,操作间环境脏乱,每一处细节都指向一个事实:这是一家“只重接单、不重管理”的典型外卖店。“三防”设施——防蝇、防尘、防鼠——是食品加工场所最基础的卫生保障要求。开放式的操作间若缺少纱窗纱门,苍蝇等病媒生物可自由进出,在食材和成品上停留、排泄、携带病原体;食品与杂物混放,则极可能导致清洁剂等非食用物质误混入食品。这些问题都不是“锦上添花”的提升性要求,而是保障食品安全不可动摇的底线。
二、“先礼后兵”的递进式执法:从警告到罚款的程序正义。在执法策略上,柳江区市场监管局没有“一罚了之”,而是采取了“先礼后兵”的分步推进模式。首次检查发现问题后,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既亮明了法律的“牙齿”,又给予了当事人自我纠错的机会。限期10日内完成整改,是一项合理且充分的时间安排。然而,当事人在4月1日的复查中仍未完成整改,这已经不是“能力不足”,而是“态度不正”——存在明显的拒不整改情节。此时,罚款的介入便具有了充分的事实基础和法理依据。从警告到罚款的递进,完整记录了一个“知法不改”的违法过程,经得起法律审视和社会质疑。
三、从“罚”到“改”:闭环监管的治理温度与最终目标。更值得肯定的是,执法机关在处罚之后并未止步。后续跟踪复查确认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整体经营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这个“句号”至关重要。它表明行政执法的最终目的,是把不合格的经营状态扭转为合格状态,让消费者真正能够吃上干净卫生的食品,而非仅仅收取一笔罚款便不了了之。本案对所有入网餐饮经营者的警示意义在于:你接到的每一单外卖,都对应着一个必须保持清洁卫生的实体厨房。互联网可以隔开空间距离,但隔不开法律责任的落地。(章继刚)
案例三:鱼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入网食品餐饮店伪造小餐饮登记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案
案情介绍:2026年1月,鱼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某入网食品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铺实际住所与网络平台上公示的营业执照住所不一致,且《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证》系伪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鱼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伪造《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证》相关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对网络餐饮领域资质造假、“幽灵外卖”等乱象的查处,对部分心存侥幸的不法商家形成了有力震慑。网络餐饮经营者应进一步提升守法经营意识,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切断问题食品流入消费者餐桌的渠道,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本案触及了网络餐饮监管中最为棘手的一类问题——“幽灵外卖”。所谓“幽灵外卖”,是指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址与平台公示地址不符,甚至经营资质完全虚构伪造,消费者和平台都难以找到其真实主体的网络餐饮经营行为。当事人一案之中实施了两层违法:实际住所与平台公示住所不一致,制造了监管的物理盲区;所持《小餐饮登记证》系伪造,则在法律身份上彻底实现了“隐身”。
一、伪造登记证:从小餐饮经营者的“准生证”到“隐身衣”。小餐饮登记证是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资质证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登记证,登记证上载明了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关键信息。监管执法正是依据这些信息,将每一个经营实体纳入监管网格。当事人伪造登记证的行为,相当于在网格之上蒙上了一层虚假的面纱——执法人员按照登记地址找不到经营者,消费者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追溯无门,网络平台也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的资质审核。资质造假,是网络餐饮治理中的“定时炸弹”,一旦爆炸,波及的不仅是单个消费者的权益,更是整个网络餐饮行业的社会信任基础。
二、行刑衔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法律代价升级。值得高度肯定的是,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在本案中没有止步于行政执法范畴,而是将伪造证件的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小餐饮登记证作为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的证件,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当事人伪造该证件的行为,已经超越了行政违法的边界,进入刑事法律评价的领域。将此类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意味着当事人将不仅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更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付出的违法代价呈几何级数上升。这一“行刑衔接”举措将本案的治理意义提升了一个维度,对于整个行业形成了强大的震慑效应。
三、群众举报与社会共治:发现隐蔽违法的“火眼金睛”。本案还凸显了“群众举报”在发现隐蔽违法中的独特价值。“幽灵外卖”往往具有高度的隐蔽性,仅靠监管部门日常巡查难以全面发现。本案的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说明社会监督是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市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和保护制度,畅通12315等投诉举报渠道,让更多隐藏在暗处的违法行为在公众监督的聚光灯下无所遁形。与此同时,网络餐饮平台也应深刻反思:一个伪造证件和虚假地址的商家,为何能顺利通过平台审核并上线接单?平台在资质审查环节是否存在形式化、走过场的问题?本案要求所有外卖平台必须切实承担起法定的资质审核义务,线上证照核验不能只“看一眼”,而要与发证机关的数据库进行实质比对,从源头堵住“幽灵外卖”的入口。(章继刚)
案情介绍:2025年11月,融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对辖区某入网食品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在美团平台及线下销售的食品“椒盐牛肉串”,实际用预包装食品“汼肉风味串”简单加工制成,而该“汼肉风味串”配料表标识为:鸭胸肉、饮用水、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香辛料、玉米淀粉、食品添加剂(辣椒红),并无牛肉成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2026年1月,融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经营者以低价禽肉冒充高价畜肉,属于掺杂掺假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惩。消费者应主动查看配料表,认准产品真实信息,优先选购信息标注齐全的正规商品。同时妥善留存小票、支付记录、商品包装等凭证,便于消费纠纷维权。如发现虚假宣传、肉类掺假等问题,可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网络餐饮消费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诈案件。当事人将鸭胸肉制品冠以“椒盐牛肉串”之名对外销售,配料表中并无任何牛肉成分,属于以低价禽肉冒充高价畜肉的掺杂掺假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人身健康安全权。
一、“风味”背后的骗局:从配料表到菜单的虚假传导链条。分析本案可以发现,当事人的操作手法具有精心设计的欺骗性。首先,所使用的是名为“汼肉风味串”的预包装食品,该产品名称中以“风味”二字为法律规避预设了空间——“牛肉风味”并不等于“含有牛肉”,它可以是通过香精、调味料模拟出的牛肉口感,而消费者看到“牛肉串”三个字时,通常会直接理解为牛肉制品。其次,该产品配料表明确标注为鸭胸肉,说明从生产端已经明示了真实成分,但在餐饮端,当事人故意隐去这一关键信息,用一个模糊的商品名称完成了向消费者的虚假传递。这种上游“合法”、下游“欺诈”的链条式操作,使得违法行为更具隐蔽性,也让消费者更难以察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此类行为的规制是明确的:将鸭肉简单加工后以牛肉的名义销售,是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融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既为受侵害的消费者讨回了公道,也对同类“挂牛头卖鸭肉”的行为发出了严正警告。
二、低价竞争的暗面:外卖价格战如何催生“以假充真”。本案还有一层更为深刻的警示意义值得关注:网络外卖场景下的低价竞争,正在成为“以假充真”泛滥的市场催化剂。在外卖平台上,消费者对价格高度敏感,商家为了在激烈的排名竞争中获取优势,往往通过压缩原料成本来降低售价。用鸭肉替代牛肉,正是这种“向下竞价”的极致表现。然而,当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时候,消费者应当保持警觉——一份真正用牛肉制作的椒盐牛肉串,其食材、调料的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不可能低到让消费者占到便宜。低价背后,往往隐藏着猫腻。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打击具体的违法行为,还应关注其背后的低价不正当竞争逻辑,从价格异常波动中发现违法线索。
三、消费者“用脚投票”与“用手举报”:末端倒逼的治理力量。消费者在本案中既是受害者,也是维权的推动者——本案线索来源于群众投诉,说明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具备查看配料表、核对产品信息、主动留存凭证的维权意识。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平台点餐时,不要只被菜品图片和店铺评分吸引,更要关注食材标注信息,对于价格明显偏低的产品保持合理怀疑。如发现肉类掺假、以次充好等问题,应妥善保存订单截图、支付记录和食品实物照片等证据,及时通过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推动行业治理贡献力量。当每一位消费者都成为食品安全的监督者,“以假充真”的市场空间必将被极大压缩。(章继刚)